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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酒製造(進口)業者許可費滯納金(含利息)試算

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許可費者適用

請點選條件(單選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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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統一編號: * 請輸入欲繳款日期:
* 請輸入左方圖形驗證碼(不區分英文大小寫) ,再按
請注意: 應繳納之滯納金及利息與繳款日期有關,為維護您的權益,請務必於試算之繳款日屆期前完繳費用,否則,請重新試算,以免繳納金額不符而需補退差額。
查詢結果(單位新臺幣元):
許可費金額:
滯納金:
利息:
總金額:
許可費金額(菸製):
滯納金:
利息:
總金額:
許可費金額(酒製):
滯納金:
利息:
總金額:
備註:
1. 滯納金:繳納期限之翌日起每逾兩天加徵1%,最高為15%(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)。(繳款期限如遇例假日得順延,以次一工作日為限繳日期)
2. 利息:許可費*利率/365*逾期天數(滯納金滿15%起算第1日),利率為繳納期限屆滿之日中華郵政一年期定存利率(依規費法第16條規定)。
試算參考範例:
例1:
A君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,其資本額為2千萬元,尚未繳納許可費且已逾繳款期限(107年12月31日),欲於108年1月15日繳納許可費,A君輸入「統一號編」及「繳款日期108年1月15日」後按查詢鍵,系統即產生A君需繳納之金額,「許可費20,000元」+「滯納金1,200元」+「利息0」=21,200元。
例2:
B君領有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,在108年1月28日申請繳銷許可執照,尚未繳納許可費且已逾繳款期限(107年12月31日), B君輸入「統一編號」及「繳款日期」輸入「108年1月28日」後按查詢鍵,系統即產生B君需繳納之金額,「許可費500元」+「滯納金60元」+「利息0元」=560元。
說明:
1. 倘您已於繳款期限內(當年12月31日前)完繳菸酒製造或進口業許可費或當年度新設立業者(已按營業月數比例繳納當年許可費者),無需使用此試算功能。
2. 使用此試算功能,請先依業別確定您須繳納之許可費金額,詳下附表1(菸酒製造業者)、附表2(菸酒進口業者)。
附表1、菸酒製造業
適用對象 許可費金額(單位:新臺幣元)
菸製造業者(股份有限公司) 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一 不得低於10萬元或高於100萬元
酒製造業者(股份有限公司) 實收資本額萬分之五 不得低於2萬元或高於50萬元
酒製造業者(非股份有限公司) 2萬元
酒製造業者(農民或原住民)
1萬元
附表2、菸酒進口業
適用對象 許可費費額(單位:新臺幣元)
菸酒進口業者 6千元
附註:
1. 業者於首年繳納許可費時,應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;第2年起許可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
2. 業者決議結束菸酒進口業務向財政部(國庫署)繳銷許可執照前,仍應依規定完繳許可費(包含許可費+滯納金+利息),並於同月郵寄(或親送)相關文件到財政部完成執照繳銷事宜(※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3項規定,以收文日當月起算,如收文日為次月,則業者尚需負擔次月許可費)
以上倘有任何疑問,歡迎電洽本署菸酒管理組菸酒業者管理科 02-23228000分機7465~7470,由專人為您服務。